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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紀委提出干部教育培訓管理八個方面25條禁令
          [ 上傳單位:廣元交旅集團    發布時間:2015/1/28    文章錄入: ]

             2015年1月27日,中紀委發布干部教育培訓中加強學員管理出八個方面25條禁令。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在干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參加學習培訓的黨員干部,以及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和培訓機構在干部教育培訓中要注意,不準請人代寫發言材料、不準秘書等工作人員陪讀、考察調研不準警帶路等,展示了干部在學業、外出活動、用車、往來、關系等八方面的“禁令”。并明確,如有違反則視情節給予處理。


          學業(3“不”)


          ◎不準請人代寫發言材料、學習體會、調研報告和論文等

          ◎不準抄襲他人學習研究成果

          ◎不準秘書等工作人員“陪讀”

          ■對違反規定的學員,視情節輕重予以取消成績、通報批評或責令退學


          外出活動(4“不”)


          ◎組織學員外出進行現場教學、實地考察調研等活動時,不準警車帶路

          ◎不接受宴請,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

          ◎不接受紀念品和土特產

          ◎不安排與學習無關的旅游和娛樂活動

          ■對違反規定的,追究培訓機構有關領導和帶隊負責人的責任


          食宿(4“不”)


          ◎干部在校學習期間,要住在學員宿舍,吃在學員食堂

          ◎學員之間、教員和學員之間不得用公款互相宴請

          ◎班級、小組不得以為集體活動為名聚餐吃請

          ◎學員不得外出參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娛樂活動

          ■對違反規定的學員予以退學處理


          用車(2“不”)


          ◎學員學習培訓期間,不得留公車駐校

          ◎不得借用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伴讀”

          ■對違反規定的學員,予以通報批評


          請假(2“不”)


          ◎學員參加學習期間不再承擔所在單位的工作、會議、出國(境)考察等任務

          ◎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累計請假時間超過總學時1/7的,按退學處理;未經批準擅自離校的,責令退學


          往來(3“不”)


          ◎學員不準接受和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劵和支付憑證及土特產等

          ◎不得接待以探訪為名的各種禮節性來訪

          ◎學員之間不準以學習交流、對口走訪、交叉考察、集體調研等名義互請旅游

          ■對違反規定的學員,視情節輕重予以約談提醒、通報批評或責令退學


          關系(3“不”)


          ◎學員在校期間及結(畢)業以后,一律不準以同學名義搞“小圈子”

          ◎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聯誼會、同學會等組織,也不得確定召集人、聯系人等開展有組織的活動

          ◎不得利用同學關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學、就業、經商等方面互相提供方便、謀取私利

          ■對違反規定的在校學員,牽頭人予以退學處理,參與者予以通報批評;對結(畢)業后的學員,由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管理部門和培訓機構(4“不”)


          ◎不得在高檔賓館、風景名勝區舉辦培訓班

          ◎不得超標準安排食宿

          ◎不得發放高檔消費品和紀念品

          ◎嚴禁借培訓之名搞公款旅游

          ■對違反規定的,追究主辦單位領導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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